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因机构调整和干部岗位变动等原因,各基层党组织委员均有不同程度的变化。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各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充分发挥各级基层党组织在我校改革和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校党委同意,决定对我校各基层党组织委员进行调整和补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的补选
1.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一般由5—7人组成。一般应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纪检委员(一般由副书记兼任)。
2.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的产生方式及范围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按党委任命文件执行。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其他委员的补选由各党组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委员候选人一般应从院长(院长是党员的为指定提名人选)、副院长、教工党支部书记及党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产生;机关党委委员候选人一般应从所辖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或科级以上党支部书记中产生;离退休职工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候选人从部门领导班子或其他优秀党员中产生。
3.调整补选程序
(1)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充分酝酿和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调整或增补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名单,报党委组织部。
(2)党委组织部将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报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选举。
(3)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当选委员得票应当超过参会人员的一半。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选举结果报党委组织部。
(4)党委发文批复。
二、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调整补选
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调整或补选应根据《关于调整补选各基层党组织委员的通知》(延大组发〔2014〕12号)和《关于基层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延大组发〔2014〕15号)文件要求,针对部分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出现变动和缺额的情况,按程序进行调整和补选,经所在党委(党总支)审批后将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及分工情况报组织部备案。机关党委所属支部的调整,由机关党委根据各部门业务相近的原则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支部委员会委员调整补选工作是党组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党的组织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2.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基层党组织要以此次调整补选委员为契机,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等。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党员党性观念和民主集中制观念,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纪律意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切实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3.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在调整补选工作中要严格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文件规定,确保选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要严肃纪律,对违反党内选举规定,干扰正常选举工作的人和事,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各基层党组织先进行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和补选,党支部委员会委员配齐后,再进行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的调整和补选。
5.请各基层党组织于8月31日下班前完成党支部委员的调整补选工作(附件2、3)和完成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的调整补选工作(附件4、5),并将相关材料报至组织部421办公室。
联系人:高曙光 电话:2332565
附件:
1.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2.基层党组织组织建设情况表
3.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4.调整、补选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候选人简介
5.调整、补选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审批表
中共延安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