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此项工作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申有关规定及要求
(一)严格出国(境)审批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做好教职工出国(境)的审批、备案、登记等工作。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1.因公出国(境)审批
凡我校处级以上干部的因公出国(境)审批,均需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经校务会、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校级领导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还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其他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须事先填写《延安大学出国(境)申请表》,说明出访国家(地区)、出访任务和出访时间,经所在单位同意,国际处预审,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2.因私出国(境)审批
凡属于报备范围的我校教职工(副处以上管理干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财务、审计人员),因私出国(境)须填写《延安大学出国(境)申请表》,说明出访国家(地区)、出访事由和出访时间,经所在单位同意,组织部和国际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加强出国(境)证件管理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
凡因公出国(境)的教职工,按规定在回国(境)后的7天内,需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国际处统一保管。
凡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按规定在回国(境)后的10天内,需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国际处集中保管。
坚决杜绝教职工违规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的现象。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教职工,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强化日常管理与监督
严格执行陕西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组发〔2014〕10号)、《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等文件规定,及时了解掌握教职工,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任职岗位管理有关规定,由其配偶(没有配偶的由其子女)主动放弃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和长期居留许可,或调整其现岗位。对领导干部本人欺瞒组织、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证的,组织部、人事处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果断处置、严肃查处。同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干部信息报送制度,凡发现有领导干部外逃的,要及时逐级上报学校党委。
二、有关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证件清查工作安排
由国际处具体负责,对全校教职工所持因公(私)出国(境)证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规定交由国际处集中保管的必须交回。时间为2014年5月10日—2014年5月20日。由各单位负责,如实填报《延安大学出国(境)证件管理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对全校教职工所持出国(境)证件的种类及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同时督促本单位尚未上交出国(境)证件的教职工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由教职工本人负责将证件交由国际处集中管理。《登记表》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至国际处办公室。
(二)报备人员信息更新
由组织部、人事处、国际处负责,对属于报备范围的我校教职工(副处以上管理干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所有财务、审计人员)信息进行全面更新。请各单位按照附件二的要求,详细填报相关人员有关信息,并于5月20日之前将报表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至国际处办公室。经组织、人事部门复核后,由国际处对人员报备系统进行更新。
(三)工作要求
出国(境)管理是一件政策性、原则性极强的工作,请各单位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证件管理”和“人员信息”的填报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送任务。
附件一:延安大学出国(境)证件管理登记表
附件二:延安大学报备人员信息登记表
中共延安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